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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以直報怨”辨正
    來源:光明日報 | 張明輝  2022年03月14日08:11

    “以直報怨”是一個常用成語,出自《論語?憲問》:“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這段話中的“以直報怨,以德報德”,被歷代學者普遍解釋為:“拿公平正直來回答怨恨,拿恩惠來酬答恩惠”(楊伯峻《論語譯注》),“于其所怨者,愛憎取舍,一以至公而無私,所謂直也。于其所德者,則必以德報之,不可忘也。”(朱熹《集注》)“既不許以德報怨,故更答以此也。不許以德報怨,言與我有怨者,我宜用直道報之,若與我有德者,我以備德報之也。”(梁朝皇侃《論語集解義疏》)

    “用公平正直報怨”到底是如何報怨,劉寶楠《論語正義》認為“以直”指報怨者內心沒有余怨。如果不能忘記怨恨,報仇后能夠忘記就是直;如果能夠忘記怨恨,即使不報也是直。劉解基于儒家“忠恕”觀作出是讀,但從社會歷史角度來看,這種闡釋與當時“父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同國”的社會輿論相左,恐怕曲解孔子原義。

    出現這些誤解,是因為后人多從“公平”“正直”這一常用義去理解“直”字,而忽略了“直”還有一個更為原始、而今人較少使用的含義——相當、對等。戰國晚期及秦朝時期的出土文獻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為我們提供了佐證:“論獄何謂不直?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這份珍貴的文獻記載了戰國時期的量刑準則——適當原則。“不直”字面義是不相當。法律義指:罪應該重而故意輕判之,當輕而故意重判之。也就是說罪行和懲罰不相當。

    從詞義發展角度看,“直”初義指雙方在空間相對。《說文》:“直,正見也。”正見指兩方相對。《墨子·備穴》討論當發現敵人挖隧道攻城時,守方需“急塹城內,穴其土直之”,意思是說應趕緊在對著敵人所挖方向挖隧道以防范之。《儀禮·士冠禮》也說:“夙興,設洗直于東榮,南北以堂深,水在洗東。”鄭玄注:“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榮,屋翼也。”指盥洗盆對著東邊的屋翼。

    此義后來引申為數量方面相對,有“相當”“對等”之義。《管子·山至數》:“幣數之準,一縣必有一縣中田之策,一鄉必有一鄉中田之策,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管子集校》引張佩綸曰:“中、直,皆當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貨幣流通的標準數量,在一個縣須適合于該縣土地的調查數據(與土地情況相當的數據),……在一家必須與一家人需要的用度相當。《呂氏春秋·孟夏》:“行爵出祿,必當其位。”高誘注:“當,直也。”意思是:封爵賜祿,一定與他們的地位相當。又指婚姻雙方相當,《詩經·柏舟》“實維我特。”毛傳:“特,匹也。”《韓詩》“特”作“直”,云:“相當值也。”按:匹,配也,相當也。異文“直”說明,直有相當義。再引申,指價錢與貨物相當,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六十錢。”

    “直”又寫作“值”,二字同源。“相值”是漢代習語,《說文》:“當,田相值也。”段注:“值者,持也,田與田相持也。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當。”據此可知,“當”“值”指相對當,從而引申出“相當”“對等”義。《儀禮·喪服》:“大功八升若九升。”漢鄭玄注:“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值。”唐賈公彥疏:“值者,當也。……初死,冠皆與小功衰相當,故云‘文相值’也。”

    綜之,直有相當義。“相值”“相當”表示事物在空間、時間、數量、重量、性質、作用、禮制等方面相對應、相一致的關系。“以直報怨”即“以怨報怨”,類似于漢謨拉比法典中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它強調的是對等原則,不可因為仇怨而故意加重報復。《漢書·地理志》中批判太原、上黨的欺詐暴力等不良風氣,云“太原、上黨又多晉公族子孫,以詐力相傾,矜夸功名,報仇過直,嫁取送死奢靡。”唐顏師古注:“直亦當也。”同樣,在司法訴訟中,官吏執法也得判處得當,即罪犯所受懲罰與罪行相當。《禮記·月令》記載“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橈,枉橈不當,反受其殃。” “不當”又作“不直”,《史記·秦始皇本紀》記云:“三十四年,適治獄吏不直者,筑長城及南越地。”在當時的律條中,對于瀆職——“失”“不直”罪就有懲處規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劾人不審,為失;其輕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為不直。”因此,“不直”不是不正直,而是一個固定的法律術語。

    受到儒家文化中孝、義、忠等倫理影響的承怨之人,不但不會放棄報怨復仇,反而會強調等值返報,“以直報怨”也就不可理解為“以仁報怨”。

    《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意思是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尋而殺之。兄弟之仇,隨身攜兵,準備報仇。朋友之仇,見之則殺。《檀弓上》詳細記載孔子關于為父母復仇的觀點:“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這是要求復仇者隨身攜帶武器,隨時手刃對方。所以,孟子感嘆,殺人之父等于殺己之父。《孟子·盡心下》“吾今而后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

    根據《禮記》《孟子》中記載的孔孟言論,可見儒家思想中的復仇觀是“以怨報怨”。《論語》中的“以直報怨”即“以怨報怨”,但它強調的是對等復仇,不因怨恨而加重報復。

    (作者:張明輝,系遼寧師范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