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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趙樹理研究會章程

    http://www.tc13822.com 2009年10月27日13:47 中國作家網

    中國趙樹理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趙樹理研究會;英譯名:CHINAZHAOSHULIINSTITUTE;簡稱:中國趙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以趙樹理及其流派(人稱“山藥蛋派”)為研究對象的學者專家自愿結合的非營利、專業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根據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組織開展對趙樹理及其創作流派的研究,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我國文學事業健康發展。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政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華門東四條。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和主要任務:

      (一)對國內的趙樹理及其流派的研究進行組織、聯系,交流情況,互相推動;

      (二)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趙樹理及其流派的文學成就,弘揚他們的文學傳統;

      (三)收集、編纂有關資料,編輯出版研究論文集;

      (四)定期召開學術討論會或組織紀念活動;

      (五)創辦定期出版物,及時反映趙樹理及其流派研究的新成果;

      (六)籌辦趙樹理紀念館;

      (七)開展有關趙樹理及其流派研究的國際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

      (三)必須是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兩篇以上有關趙樹理及其流派的論文的專業或業余研究者,在高等學校開設過趙樹理專題課或著重從事趙樹理研究組織工作的人員不受發表論文篇數的限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手續: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入會登記表;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對本會領導機構進行監督;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發展新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如可能時舉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在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所做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在有2/3以上理事出席時方能召開,所做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采用通訊形式舉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領導成員、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和地區代表(后兩部分必須是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所做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采用通訊形式舉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2/3以上的出席人員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本會其他具體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會費;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包括咨詢服務和出售書刊、資料所得)。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只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計和出納,由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分別擔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屬于國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有條件時召開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于1998年12月5日經會長(擴大)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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