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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丁玲研究會章程

    http://www.tc13822.com 2009年10月27日11:27 中國作家網

    中國丁玲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丁玲研究會[CHINA DING LING INSTITUTE(CDLl)]。

      第二條 本會為全國性學術團體。其組成人員一是公開發表或出版過丁玲研究學術論文、專著的文藝理論工作者;二是高等院校中從事有關丁玲研究的教學工作者; 三是應邀出席過全國或國際性丁玲學術研究討會并提交論文者;四是編輯出版過丁玲作品或研究專著的編輯工作者;五是熟悉丁玲生平思想、對丁玲有較多直接了解以及與丁玲研究關系密切的人員。為促進國際進步文化交流,本會接受少量熱心丁玲研究的外籍學者入會。

      本會是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組織、推動對享有國際聲譽的著名作家丁玲及其文學成就的研究,著重研究她成為一位無產階級革命作家的思想發展、藝術風格以及她的創作在各個歷史時期產生的作用和國際文壇上產生的影響;總結經驗,以光大革命文藝傳統,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推動我國新文學的繼續發展,促進國際進步文化交流。

      本會在所有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監督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東路17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每三年主辦一次全國或國際性丁玲學術研討會,以推動丁玲學術研究,活躍文藝評論,促進國際進步文化交流;

      (二)每年編印《丁玲研究通訊》l-2期,以交流丁玲研究信息;

      (三)組織出版丁玲研究學術論文專集,選編丁玲研究系列叢書,以展示丁玲研究學術成果;

      (四)組織創作人員創作、改編反映丁玲生平及作品的影視作品,協助影視部門做好上述作品的拍攝工作,以擴大丁玲及其作品的影響;

      (五)主辦或參與有關文藝賽事,促進社會主義文藝創作的進步繁榮;

      (六)開展有關丁玲研究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丁玲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本會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機構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其成員由正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務委托掛靠單位常德市文聯財務室代管,配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個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8月l 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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