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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報告文學學會

    http://www.tc13822.com 2007年01月31日11:08 中國作家網

    中國報告文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國報告文學學會(ChineseReporta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學會是中國報告文學作家、評論家及編輯家自發組織的全國性、群眾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學術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執行中國共產黨的方針路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改革開放方針;積極組織作家深入生活,真實反映社會現實,繁榮創作;組織交流切磋報告文學創作經驗,建設報告文學理論,促進報告文學創作,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遵守國家法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上級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新街口大半截胡同33號A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作家深入生活,進行創作;

      (二)不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進行學術交流,切磋創作經驗;

      (三)不定期舉辦文學青年培訓班、高級研討班,培養新生力量,擴大作家隊伍;

      (四)不定期編輯出版報告文學作品和理論著作;

      (五)不定期進行報告文學作家的海內外交流活動;

      (六)進行報告文學界范圍內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愿意;

      (三)在報告文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出版過兩部以上著作,

      或獲得全國性文學獎;

      (四)對本團體有特殊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學會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于1999年3月8日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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