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度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發展工程翻譯出版扶持民譯漢專項,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接受申報。
二、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延邊州作家協會以及民族文學雜志社、民族出版社為推薦單位。
三、申報范圍
1.已在我國大陸地區公開出版的使用少數民族語文創作的文學出版物,須獲得過州市級(含)以上文學獎項。
2.體裁、門類包括:小說、詩歌(含散文詩)、散文、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理論、評論專著等。
3.作品內容健康,符合民族宗教政策。
4.作品不存在版權、著作權糾紛。
5.原作者須為少數民族,譯者不限。
四、申報辦法
1.申報者須向推薦單位申報(中直、國直系統申報者可直接向本辦公室申報),不接受個人申報;申報表格可向推薦單位索取,也可從中國作家網(http://www.tc13822.com)下載。
2.申報者應用漢語文填寫申報表格,說明翻譯計劃,并提供所申報作品1萬字左右的翻譯文本;
3.推薦單位對申報作品進行論證和遴選后,填寫推薦意見,報送辦公室。每個推薦單位推薦作品一般不超過5部;
4.同一申報者每年只能申報一部作品;
5.不接受征集截止日期之前已翻譯出版的作品申報。
五、論證、審批和管理
1.翻譯出版扶持民譯漢專項論證委員會對作品價值和譯者完成翻譯的能力進行評估、論證。
2.翻譯出版扶持民譯漢專項論證委員會投票選出扶持項目。入選作品須獲委員人數2/3以上贊成票,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審批后公布。
3.翻譯出版扶持民譯漢專項扶持項目公布后,辦公室、推薦單位、申報者三方簽訂合同,確定各方權利和責任。
4.辦公室和推薦單位對扶持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的翻譯情況。
5.作品完成翻譯后,將聘請有關民族文字翻譯專家對作品完成情況進行評審。
六、工作紀律
嚴格論證與審批程序,防止不正之風。參與推薦、論證和審批的人員,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論證和審批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有違反,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作品的申報資格均予取消。翻譯出版扶持民譯漢專項論證委員會成員和辦公室工作人員,如有作品申報,或系申報作品譯者的親屬,應實行回避。
申報地址:北京朝陽區東土城路25號創聯部民族處
郵政編碼:100013
聯系電話:010-64489876
傳 真:010-64489862
聯 系 人:張紹鋒
中國作家協會
少數民族文學發展工程辦公室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