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中國作家協會概況
一、 主要任務
二、 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第三部分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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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國作家協會概況
一、主要任務
(一)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二)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
(三)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鼓勵和幫助作家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為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作出貢獻。
(五)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文學人才的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六)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尊重少數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與發展。
(七)努力辦好本會所屬的報紙、雜志、出版社和網站。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八)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作家的大團結,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聯系、交流和友誼,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九)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會員自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十一)組織全國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舉辦作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十三)廣泛聯系志在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文學社團,做好業務由本會主管的全國性文學社團的管理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包括作協本級預算及所屬11個事業單位預算,納入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單位詳細情況見下表:
第二部分 中國作家協會2015部門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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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1134.05萬元。收入全部為一般公共預算撥款,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包括:當年財政撥款收入17942.94萬元、上年結轉3191.11萬元;支出包括: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19584.84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68.77 萬元、住房保障支出680.44萬元。
二、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17942.94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1090.59萬元,主要是2014年財政部追加了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15年沒有此項預算。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結構情況。
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支出16494.17萬元,占91.93%;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868.77萬元,占4.84%;住房保障(類)支出580萬元,占3.23%。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1、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零,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50萬元,減少100%,主要原因是我會2014年在此類款項反映的“網絡及青年作家培訓經費”調至其他類款項。
2、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行政運行(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445.49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3.58萬元,減少0.25%。
3、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400.01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00.01萬元,增長4.35%,主要原因是我會2015年增加“設備設施改造”經費100萬元。
4、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機關服務(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3.11萬元,同2014年執行數相比沒有變化。
5、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472.07萬元,同2014年執行數相比沒有變化。
6、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交流與合作(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94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00萬元,增長25.38%,主要原因是我會“海峽兩岸文學交流活動經費”100萬元由2014年的其他類款項調至此類款項中。
7、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6104.88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475.90萬元,增長8.45%,主要原因是我會2015年增加離退休人員規范津貼補貼基本支出,以及組織文學評獎活動和文學創作扶持等項目支出。
8、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其他文化支出(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00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100萬元,減少33.33%,主要原因是2015年減少所屬單位房屋修繕費100萬元。
9、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新聞出版(款)出版發行(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049.61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20萬元,增長6.22%,主要原因是我會2015年增加“出版《人民文學》雜志外文版”等項目支出。
10、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宣傳文化發展專項支出(項)2015年財政預算數為305萬元,同2014年執行數相比沒有變化。
11、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項)2015年財政預算數為零,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1800萬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2014年預算執行中追加安排用于作家出版社的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2015年無此項預算。
1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757.45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7.08萬元,增幅0.94%,主要原因是我會2015年增加離退休人員所需基本支出。
13、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為111.32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9萬元,減少7.48%。
1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為310萬元,同2014年執行數相比沒有變化。
15、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為60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9萬元,增幅17.65%,主要原因是2014年為消化歷年結轉經費,當年申請財政撥款較少,2015年已無結轉經費,本年申請經費有所增加。
16、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210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60萬元,增幅40%,主要原因是2014年為消化歷年結轉經費,當年申請財政撥款較少,2015年已無結轉經費,本年申請經費有所增加。
三、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5173.93萬元,其中:人員經費3935.33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款)、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日常公用經費1238.60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
四、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607.53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330.39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164.14萬元,公務接待費113萬元。
2015年“三公”經費比2014年減少19.28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與2014年預算數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減少19.28萬元。公務接待費主要用于接待國外境外文學團組和作家來訪,2014年我會接待18批,188人次的外賓,支出接待費91.34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減少的主要原因是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未安排公務用車購置費預算,同時減少公務用車運行費。
五、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中國作家協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結轉、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支出、教育支出、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收支總預算26860萬元。
六、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收入預算26860萬元,其中:上年結轉3191.11萬元,占11.89%;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17942.94萬元,占66.80%;事業收入2778.91萬元,占10.35%;其他收入2947.04萬元,占10.97%。
七、關于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中國作家協會2015年支出預算26860萬元,其中:基本支出9020.32萬元,占33.58%;項目支出17839.68萬元,占66.42%。
八、其他重要事項情況說明
(一)基本支出變動情況
2015年中國作家協會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5173.93萬元,較2014年預算增加630.96萬元,增幅13.89%。主要原因為2015年預算中增加了用于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規范津貼補貼支出預算592.85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5年中國作家協會各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58.1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67.1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91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國作家協會各單位共有車輛57輛,其中,部級領導干部用車11輛、一般公務用車46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0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0輛、其他用車0輛。單位價值20萬-50萬元的大型設備10臺(套),50萬-200萬的大型設備2臺(套),沒有單位價值200萬以上大型設備。
2015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
(四)預算績效情況
2014年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2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800萬元;納入績效評價試點的項目2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800萬元。2015年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3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2200萬元;納入績效評價試點的項目3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2200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作協所屬事業單位報刊發行收入、后勤服務收入、魯迅文學院函授教學收入等。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利息收入、其他部門撥款、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款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行政運行(項):指作協本級人員工資及機構正常運轉、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支出。
(八)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作協本級組織作家深入生活等各項支出。
(九)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機關服務(項):指作協本級后勤人員工資支出。
(十)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項):指中國現代文學館人員工資支出、公用支出、中國現代文學館設備改造及運行所需的各項支出。
(十一)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交流與合作(項):指作協本級組織作家對外交流所需的各項支出。
(十二)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指作協本級及所屬單位開展扶持文學創作活動和魯迅文學院開展教學活動所需的各項支出。
(十三)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新聞出版(款)出版發行(項):主要指作協所屬報刊社出版發行的相關支出。
(十四)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宣傳文化發展專項支出(項):主要指中國作家出版集團按規定使用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支出。
(十五)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主要用于我會本級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和公用支出。
(十六)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指用于我會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 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是經國務院批準,于2000 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 號)的規定,從1998 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 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 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 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二十)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由于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十一)基本支出:為保證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三) “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