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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全國公安作家協會簡介

    來源:中國作家網 |   2016年08月30日14:34

    全國公安作家協會簡介

    全國公安作家協會,是由全國公安系統公安文學協會和省級公安文學協會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是公安部聯系全國公安機關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在公安部黨委的關懷和支持下,在中國作家協會的大力幫助下,2007年12月14日召開了全國公安作家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全國公安作協正式成立。全國公安作協下設3個學會,分別是全國公安詩歌、詩詞學會、全國公安偵探小說學會和全國公安網絡文學學會。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成立了公安作協。

    全國公安作協吸納全國公安機關的優秀文學創作者為個人會員,現有個人會員1240人。全國公安作協積極履行聯絡、協調、服務職責,積極扶持和服務廣大會員。

    全國公安作協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公安文學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以文藝工作座談會講話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以反映時代風貌、弘揚中國精神的優秀作品鼓舞人,堅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堅持服務大局、服務民警,面向基層、勇于創新,致力于繁榮和發展公安文學事業,促進公安改革、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

    全國公安作協在公安部黨委的關懷下,在中國作協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各項工作。

    全國公安作協領導組成

    主 席:祝春林

    副主席:侶海巖 武和平、楊錦、張策

    秘書長:張策(兼) 

    全國公安作家協會章程
    (2007年12月14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作家隊伍建設,促進公安文學創作的繁榮,推動公安文化事業的發展,依據《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領導下的非營利性文化研究組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公安作家、文學創作工作者和愛好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全局,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深入研究和拓展公安文學創作事業,促進和繁榮公安文學創作活動,培育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引導公安文化事業發展,促進公安文化與國家文化同發展共繁榮。

    第四條 本會在全國公安文聯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五條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服從全國公安文聯的領導,為公安中心工作服務,為廣大公安民警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六條 努力提高全國公安系統文學創作水平,發現、培養公安系統文學創作人才,不斷壯大公安作家隊伍。

    第七條 組織公安作家、文學工作者和愛好者深入生活,積極開展各種文學創作活動,并對全國公安系統優秀作家、文學創作工作者、愛好者及優秀創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堅持正確導向,開展文藝批評,糾正文藝創作中的不良傾向。

    第九條 積極總結和推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安文化藝術創作的新經驗、新成果,努力探索、研究、解決公安文化藝術創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自覺服務于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大局。

    第十條 加強與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及文學藝術界的聯系、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依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與國(境)外警察機構文學創作方面的工作聯系、合作、交流。

    第十二條 及時反映廣大公安作家、文學工作者和愛好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有文學創作愛好和成就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離退休人員)和公安機關職工可以申請作為個人會員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關于社團組織管理規定,本會不單獨發展會員。凡加入本會者,均為全國公安文聯會員。本會會員的發展依據《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全國公安文聯章程和本會章程;

    (二)有一定文學創作專長;

    (三)自愿加入本會。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全國公安文聯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核發全國公安文聯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受本會為創作活動提供的必要幫助;

    (五)有權請求本會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批評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經常與本會保持聯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全國公安文聯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全國公安文聯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予警告、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理事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由主任(主席)辦公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顧問、名譽理事,由主任(主席)辦公會聘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會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

    (二)審議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并實施監督;

    (三)完成會員代表大會和主任(主席)辦公會提出的工作任務,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主任(主席)辦公會代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主任(主席)辦公會下設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理事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主任(主席)、副主任(主席)、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全國公安文聯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任(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任(主席)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任(主席)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其他應由主任(主席)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主任(主席)辦公會、理事會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會員開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會、主任(主席)辦公會議交辦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本會不設財務,本會財務由全國公安文聯財務部代管。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全額撥款的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15日內,報全國公安文聯審查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全國公安文聯審查,經全國公安文聯理事會審議同意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公安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全國公安文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公安文學專業委員會。對外開展活動時視情況可稱為:全國公安作家協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本章程自全國公安文聯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