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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尕瑪多吉26日從西藏自治區文化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自6月1日起西藏施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首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成為我國第14個出臺非遺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省級行政區。
西藏自治區文化廳副廳長任淑瓊介紹,西藏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區,自2006年啟動非遺普查工作以來,已初步摸清了各類非遺項目1000余項,涵蓋了非遺所包含的十大類別。近年來,國家對西藏非遺保護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目前,西藏共有入選聯合國人類非遺代表作名錄兩項(藏戲、格薩爾)、國家級非遺項目76項、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68名,自治區級非遺名錄共4批323項、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共兩批227人。
任淑瓊說,與過去非遺保護責權不明等相比,這一《辦法》的出臺,標志著西藏非遺保護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階段。《辦法》共六章49條,包括總則、非遺調查、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非遺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強化了政府主導責任,規范了非遺保護的部分內容,細化了有關工作程序。同時,提出了非遺分級保護原則,在區內建立了區、市(地)、縣(市、區)三級名錄體系。
《辦法》還重點對保留喪失傳承能力的原代表性傳承人待遇、非遺進校園工作等作了規定。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榮少華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西藏非遺依存的社會環境日益復雜,非遺保護、保持和發展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制定符合實際、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將對繼承、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