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家網>> 民族文藝 >> 資訊動態 >> 正文
核心提示:10月19日,第三屆“中國土司制度與土司文化”學術研討會在渝召開。在為期3天的會議中,專家學者圍繞土司制度與土司文化進行了研討。為充分闡釋土司制度與土司文化深刻內涵,記者特將大會發言進行了摘錄,以饗讀者。
土司研究中名詞概念亟須規范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李世愉)
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對規范使用某些名詞概念尚未形成共識。比如,對土官、土司概念的討論由來已久,然未形成定論。有人堅持認為,土官、土司分別指文、武土二職,也有人認為二者實質相同。后者更多強調今天的使用,眾多文獻也有充分的證實。前者則忽略了更多文獻的不同用法,這樣表述既不準確,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詞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變為土司制度的專用語,并賦予了新的內涵。土司一詞是土司制度建立過程中出現的新概念,且使用極為普遍。以《清實錄》為例,土司出現3678次,土官只有339次。我認為,使用“土司”一詞更為恰當。我建議,在今后的研究論述中應統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這樣不僅遵從多數人的習慣,更是為了規范化。
治專史者須重斷代史之制度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商傳)
明之土司見于《明史土司傳》,所謂“西南夷來歸者”不過湖廣、四川、云南、貴州、廣西五省。今有學者誤將遼東諸衛列為土司,依據為《明史職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揮使司三,衛指揮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無標題,故極易被誤作土官之設置。其實,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別土官。眾所周知,遼東諸衛,為清起家之地,其事為清廷所深諱,修明史諸人焉敢直書其事?然于此亦不能無所記述,故含混書之。據《明會典兵部銓選》記,少數民族之官有“土官”與“夷人”之別,故分列“土官襲替”、“夷人襲替”二條,其制有所不同,雖亦有“達官”、“夷官”“依土官例”者,則更可知其非“土官”也。今日學者切不可潦草讀史,治專史者,亦須重斷代史之制度研究,以免誤讀歷史。
應深化對土司制度的研究
(云南大學教授方鐵)
我們應深化對土司制度的研究。1949年以來,土司制度是學界研究的重點之一,取得不少研究成果。隨著近年研究視角的擴展,土司制度領域顯現出廣闊的研究情景,對諸多問題的探討也需要深入。例如:中原王朝統治邊疆的制度和做法,經歷了從初期的簡單、混同到后期的細致化和個性化發展的過程,其中以羈縻治策和土司制度最為典型。土司制度可研究的問題,包括邊疆地區的社會結構、階級關系、統治形式、社會文化、邊疆各民族的觀念和行為方式等。過去對邊疆社會史的研究十分薄弱,我們可憑借土司制度這把鑰匙,打開少數民族社會史研究之門。借助土司制度,可深入探討土司地區社會的演變史、文化傳承史以及居民觀念和心態的變遷史等。
土司之亂成明代嚴重邊害之一
(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研究員李治亭)
西南地區的土司,“自元迨明,代為邊害”。有明一代,270余年間,大約每隔七八年間,土司之間或土司與王朝之間就發生一次軍事沖突,甚至大規模戰爭。土司之亂,已成為明朝的嚴重邊害之一。入清以后,康雍乾三朝也多次爆發過規模不等的與土司的軍事沖突。探索西南土司之亂的根源,是當今土司學術研究的一個重大課題。土司歷來“各長其部,割據一方”,必然與中央集權的體制不相容。當其勢力強大時,或為其經濟利益的驅使,不時進入漢族地區劫奪人口,雙方的沖突就不可避免;或受國家的管理體制所限,對土司的管轄不能直接進入中央行政管理體制。質言之,土司地區還沒有實行郡縣制,而土司自行其事,必與中央行政管轄權相沖突。土司制度被稱為“天地間一大缺陷”,土司之亂,實質是國家統一的問題。清雍正時,依據國家與民族“大一統”理念,實行大規模“改土歸流”,與土司割據勢力展開激烈的斗爭。廢土司制即廢除其特權,代以“流官”管轄地方,歸入中央直接管轄,才從根本上鏟除土司之亂的亂源,實現了國家對西南邊疆地區的真正統一。
土司研究需要進行學術轉型
(吉首大學中國土司歷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成臻銘)
我國自1987年成功地加入《世界遺產名錄》后,實現了世界遺產“零的突破”。目前,我國已有45個遺產列入名錄,位列世界第二,在申遺方面累積了豐富的經驗。土司遺產申遺,無論給地方政府還是專家學者,在文本編制和基礎研究方面均提出了諸多挑戰,這在基礎研究方面表現較為突出。開展了一個多世紀的土司研究在土司遺址與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關聯研究方面,仍存在諸多學術盲點。例如,“土司”一詞的語境問題,封建王朝借助土司在高原、山地、河谷、海島等不同地域進行差異化治理的問題,土司的民族版塊分布與空間變化,對以土司遺址為代表的土司遺產學術價值與文化價值的挖掘問題等,仍然有待挖掘。
鑒于此,為適應學術發展趨勢,加強土司遺產申報力度,土司研究需要進行學術轉型,需要在多元文化整合和多樣文化并存的視域下,以廣泛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島的“土司區”為主體對象,與國內外致于力高原、山地、河谷、海島區域治理研究的各個學科形成理論、方法及其他研究內容的對接,進而促成中外比較研究。唯有如此,才能順利且準確地找到土司遺產蘊含的突出價值,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發展。
警惕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研究存在的不良傾向
(云南師范大學傳媒學院教授鄒建達)
近年來,隨著研究的深入,有關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研究出現令人欣喜的局面,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傾向應當引起關注和警惕。例如,一些國外學者和極少數國內學者,以一些現代西方理論來解釋中國歷史上的土司制度,把土司的設置或“改土歸流”視為東方的殖民主義,把封建國家一體化的進程等同于西方的殖民擴張。另一個較嚴重的傾向是將土司制度泛化,將其存在的時間上推到秦漢時期,空間擴大到西南以外的東北、西北等邊疆地區,把封建王朝的一些特定邊疆民族政策均視為土司制度的內容。上述傾向有悖歷史事實,必然得出一些錯誤的觀點和結論,不利于學術的發展和學科的構建。還有,研究中理論歸納總結的缺失和碎片化問題也值得特別重視。
“改土歸流”有利于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湖南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副教授羅維慶)
土司制度的推行及廢除,都是在少數民族主政中央王朝時進行的,這應該是站在少數民族自身的立場上,對治理多民族“大一統”封建國家考慮的結果。在我國封建社會發展過程中,尚未成熟的封建專制制度,既無能力也沒必要將深山僻野的少數民族地區納入其直接統治范圍。“欲揭上腴之征以取不毛之地,疲易使之眾而得梗化之氓,誠何益哉。”就是當時統治者心理的真實寫照。但當封建制度發展到其頂峰時,既無法征稅,又不可駐軍,只能依靠世襲土司實行間接統治的土司制度,顯然不能被己非常完善的“大一統”封建專制制度所容忍。解決土司割據一方的問題,自然提上了議事日程。康雍乾時期強盛的國力,保證了雍正及后繼者“改土歸流”政策的推行,土司制度的終結也就瓜熟蒂落了。“改土歸流”并非是“拯土民于水火,救土民于倒懸”的民族解放,而是中央王朝以直接統治取代間接統治、僅限于少數民族地區的一項政治制度改革。不論封建統治者目的如何,“改土歸流”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極其深遠,不可否認導致了民族文化的迅速同化,但它同時也消除了割據,打破了閉塞,促進了交流,使少數民族群體逐漸融入了社會主流圈,形成了大一統國家的共識化意識、倫理道德、價值觀念等,有利于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